一、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
關于執行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8〕47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以下簡稱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公布了《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以下簡稱《目錄》)?,F將執行《目錄》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自2008年1月1日起以《目錄》中所列資源為主要原材料,生產《目錄》內符合國家或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按90%計入當年收入總額。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時,《目錄》內所列資源占產品原料的比例應符合《目錄》規定的技術標準。
二、企業同時從事其他項目而取得的非資源綜合利用收入,應與資源綜合利用收入分開核算,沒有分開核算的,不得享受優惠政策。
三、企業從事不符合實施條例和《目錄》規定范圍、條件和技術標準的項目,不得享受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四、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及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實施情況,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等有關部門適時對《目錄》內的項目進行調整和修訂,并在報國務院批準后對《目錄》進行更新。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
二、《關于調整完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15號
1、正文:
“五、對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50%的政策(二)以粉煤灰、煤矸石為原料生產的氧化鋁、活性硅酸鈣。生產原料中上述資源的比重不低于25%。”
2、附件: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
三、河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管理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一、企業自2008年1月1日起,利用符合《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以下簡稱《目錄》)規定資源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國家及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收入,可減按90%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
二、企業經資源綜合利用主管部門按照《目錄》規定認定,取得《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可申請享受上述優惠政策。”
四、河南省發改委關于暫停資源綜合利用認定工作的通知
“發布者:河南能源網 來源:河南能源網 發布時間:2015-5-28
為深入推進簡政放權,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國務院印發了《關于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27號),再取消了49項非行證許可審批事項。其中,“資源綜合利用企業(含電廠)認定”列入國務院決定取消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目錄。經與國家發展改革委溝通銜接,有關事項函告如下:
一、自國務院文件下發之日起,我委不再受理各地2015年度資源綜合利用認定材料;此前已經受理的材料,我們將退回各地發展改革委,請各地按程序退回申報企業,并請做好相關政策解釋說明工作。
二、經請示國家發展改革委環資司,取消企業(產品)資源綜合利用認定后,相關資源綜合利用稅收優惠政策繼續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完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15號)執行。各地發展改革委要協助做好與同級財政、稅務部門的銜接工作,確保國家支持資源綜合利用的政策落到實處。
三、此前我委會同有關部門印發的涉及企業(產品)綜合利用認定的文件,待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明確相關處理意見后,再行清理。”
五、河南省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評價管理 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2018-8-3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制定依據】 為促進河南省工業綠色發展,推動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實施條例》、《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評價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適用對象】 在河南省境內開展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評價,適用于本細則。
第三條 【評價含義】本細則所指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評價是指對開展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的企業所利用的工業固體廢物種類、數量進行核定,對綜合利用的技術條件和要求進行符合性判定的活動。
第四條 【基本原則】評價工作按照自愿原則,公平、公正、公開地開展評價活動。
第五條 【推廣機制】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依據本細則管理本轄區內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評價,促進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產業規范化、綠色化、規?;l展。
第六條 【結果采信】開展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評價的企業,可依據評價結果,按有關規定申請暫予免征環境保護稅以及減免增值稅、所得稅等相關產業扶持優惠政策。
第二章 管理機制
第七條 【管理機制】根據國家已建立統一的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評價制度,實行統一的國家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
第八條 【評價依據】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評價機構(以下簡稱評價機構)依據目錄開展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評價。
第九條 【機構條件】評價機構是指開展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評價的第三方機構。列入河南省推薦名單的評價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河南省境內注冊登記并獨立核算的法人單位,具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和相應的工作條件,注冊資金不低于200萬元,評價機構經營范圍中包括資源綜合利用評價或相關第三方評價內容;
(二)在資源綜合利用評估、評價、技術服務等相關領域具有一年以上業務經驗,熟悉相關產業政策、標準和規范;
(三)從事資源綜合利用的專職人員不少于8人,其中高級技術職稱人員不少于2人,從事專業包括資源、環境、財會等;項目負責人須具備高級專業技術或經濟職稱,從事節能、綜合利用行業服務等相關業務不少于 3 年;評價機構人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四)具有國家或省級檢驗檢測機構認證資質,近3年承擔節能、綜合利用等行業第三方審核的業績不少于6項;
(五)具有完備的評價內部控制程序,包括機構管理制度、評價工作規程、評價人員管理制度、專家審議制度等;
(六)與委托評價的單位在產品技術開發、生產、銷售等方面不存在利益關系;承擔委托單位同一產品原料或產品質量檢測服務機構不承擔同一單位的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評價;
(七)遵紀守法,誠實求信,保守企業秘密,近三年內無違法違規等不良記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評價機構申報】符合條件的機構可以向所在地設區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提交評價機構申報材料,設區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經初審后,將合格機構材料推薦至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評價機構申報材料主要包括:
(一)評價機構申請報告;
(二)單位基本情況;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副本復印件;
(四)從事節能、綜合利用、財會等相關工作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職稱證書及勞動關系的法定證明文件復印件;
(五)單位資質證書及近三年承擔節能、綜合利用相關行業第三方服務證明材料;
(六)機構管理制度和質量保證體系等相關文件;
(七)開展評價工作的固定工作場所及相應條件證明;
(八)對申請材料真實性負責的聲明,加蓋單位法定代表人和單位公章;
(九)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條 【評價機構發布】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發布評價機構推薦名單,建立動態調整機制。
第十二條 【評價機構職責】評價機構依據《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評價管理暫行辦法》及本實施細則等依據開展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評價,出具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評價報告。評價機構對評價報告負責,并承擔責任,接受監督。
第三章 評價程序
第十三條 【委托評價】企業自愿開展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評價。開展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評價的企業自由選擇評價機構,鼓勵優先選擇主管部門發布的推薦名單中的評價機構。
第十四條 【申報文件】開展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評價的企業應向評價機構提交以下資料:
(一)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企業近兩年生產經營情況說明(包括但不限于企業基本情況、經營規模、綜合利用工業固體廢物種類、產品產量、年產值等);
(三)工業固體廢物產生、采購(或接收)、消耗、庫存及產品生產、出庫、外銷的相關報表;
(四)工業固體廢物原料摻量證明材料;
(五)產品標準及工藝技術說明;
(六)產品質量檢測報告;
(七)質量、環境管理體系,物質計量統計體系等相關管理體系建設情況;
(八)需要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五條 【機構評價】評價機構對企業提交的資料進行完整性和準確性審查,對企業生產過程與提交資料的一致性進行現場核查,確定綜合利用工業固體廢物的種類和數量。
第十六條 【評價內容】評價機構的評價內容包括:
(一)企業生產工藝、技術是否符合產業政策、技術規范;
(二)企業綜合利用的工業固體廢物種類、產品是否符合目錄要求;
(三)企業是否建立質量保證體系、環境管理體系;
(四)企業物質計量統計體系建設情況是否滿足對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量的核算要求;
(五)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量的物料衡算過程是否準確;
(六)需要評價的其他情況。
第十七條 【評價結果】評價機構根據資料審查和現場核查情況向企業出具評價報告,作為企業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的評價結果。評價報告內容主要包括企業基本情況,工藝技術介紹,計量統計體系建設情況,產品質量控制情況,企業自身產生的工業固體廢物分種類的綜合利用量、企業接收的工業固體廢物分種類的綜合利用量及相關的物料衡算過程,存在問題及建議等。
第十八條 【收費公開】評價機構應按照相關政策制定并公開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評價收費標準。
第十九條 【評價備案】評價機構應在評價報告完成后15日內將評價報告報被評價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各省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在其網站上按下列項目予以公布:企業名稱,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的種類與數量,綜合利用產品名稱,評價機構名稱。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市級職責】各省轄市級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監督管理本轄區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評價工作。
第二十一條 【評價機構義務】評價機構應于每年三月底前經所在地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確認后,將上年度工作總結材料和業績報告報送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
第二十二條 【評價機構撤銷】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加強對評價機構的監督管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從評價機構推薦名單中予以刪除:
(一)申請列入評價機構推薦名單時提供虛假資料、信息的;
(二)評價過程中提供虛假資料、信息,造成評價報告嚴重失實的;
(三)不能保證評價工作質量的;
(四)不接受監督管理的;
(五)連續兩年未開展評價工作;
(六)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
第二十三條 【信息化管理】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逐步建立統一的信息管理系統,各省轄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按季度對本轄區綜合利用的工業固體廢物種類、綜合利用量、綜合利用產值、減免稅額等進行整理上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每年3月15日前將上一年度綜合利用情況形成報告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
第二十四條 【公眾監督】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評價中的違法違規行為,有權向當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或相關部門舉報。
第二十五條 【罰則】對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評價活動中的違法行為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等予以處罰。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條款解釋】本辦法由河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實施日期】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